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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太原市监局发出提醒告诫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06:32:00    

为规范“五一”期间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4月1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旅游景区、停车场、餐饮、住宿、商场、超市等相关单位发出提醒告诫函,要求他们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全市各旅游景区、停车场、餐饮、住宿、商场、超市等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发生,恪守法律底线。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调,各经营单位要从维护企业形象以及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销号,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持价格的合理稳定,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及广大消费者监督。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张 勇)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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