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劳动合同的“期限”你知道吗 不知道就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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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1 09:18:0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些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你了解吗?不知道你就亏大了!

一、劳动合同应在工作1个月内签订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三、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告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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