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是指什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支部决策管理,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监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实行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法律审核把关、职工监督相结合的机制。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性。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以会议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作出决策。一定条件下,可采取集体书面会签方式作出书面决策。紧急情况下可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临时决定,在事后及时报告并由相关会议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重大资产处置、效益提成和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业绩目标;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五)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六)需要提交公司级会议以及上级部门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涉及公司稳定的重大事项;
(九)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管理;
(三)员工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指对公司运行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小组的意见,必要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重要决策事项可实行票决制,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多数同意,才能对决策事项形成决议。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决策作出后,需要向上级报告的有关决策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决策情况;公司领导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人员凡涉及与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有关的事项,应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决策责任意识,有效规避决策风险。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议事程序
(一)公司主要领导提出意向和要求。
(二)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初步的意见或方案。
(三)公司领导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提交相关会议集体讨论。上级有规定或公司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将会议议案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将决策议案发放决策人员,必要时听取反馈意见。
(五)召开公司级会议,按照决策的内容和形式,分别由会议主持人提交会议讨论,并听取有关参会人员汇报,按照集体研究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主要领导最后作出决定。
(六)需要提请上级审议的重大问题,按公司章程办理。需要提请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按有关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议事程序
(一)公司按照程序进行考察,形成初步方案。
(二)主要领导酝酿,形成方案。
(三)交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洁审查,纪检监察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召开公司级会议讨论决定。
(五)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聘任(解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存底。
第四章 决策要求
第十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事先要明确决策内容、参加人员、决策议事主持人及议事规则,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十九条 集体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决策的具体要求
(一)议题准备。会议议题由公司主要领导确定,或由公司主要领导委托副职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均需相关部室收集、整理,列出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并报主要领导审定。
(二)调研论证。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获得可靠数据,在分析和综合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意见或方案。在此基础上,对于特别重大合同变更和重要改革等方面的问题,须提请有关专家或法律事务机构咨询,形成书面意见。
(三)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召开前,相关领导成员之间应进行会前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对影响公司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必要时可事先与上级主管领导进行汇报沟通,听取意见,以促进重大问题决策的顺利进行。
(四)正式通知。重大事项决策须先将决策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酝酿讨论。会议根据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形式,由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让决策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
(六)逐项表决。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决策的内容和形式,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参加会议的每位领导成员应发表明确的意见,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做好记录。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必须准备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并做好详细记录,具体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缺席(请假)人员、记录人员、决策事项、与会人员意见、表决情况及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要将每位领导成员在重大决策上的表决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的书面意见及产生分歧的意见均记录在案,并采取会议纪要会签或会议记录会签方式经本人确认。原则上必须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可形成集体决策。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本按机密文件妥善保管。
(八)实行公示。重要人事任用、重大奖惩前或需要公示的事项,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九)形成纪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必要时可形成纪要,并在适当范围内行文发布。纪要除发给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外,若需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及时上报。重大决策会议纪要由专人负责起草,经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后签发或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十)执行纪律。对领导集体作出的决定,领导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公司主要领导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没有作出新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根据具体议案情况,由运行管理部落实或督办。
第二十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支部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各级领导人员要带头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室严格执行,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督办机制。除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年度考核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评估,向集团机关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将公司领导人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泄露集体决策内容、决策过程,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对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以下列方式进行追究处理: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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