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后转为租赁,有何税务风险?会计如何处理?
解答:
销售后转为租赁——是一种什么业务模式?
难道是因为销售后不能收回货款,然后就改为租赁的?
一、税务处理以及税务风险
如果前期已经确认销售,已经产生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只是因为没有收回货款而改为租赁的,意味着销售方收回了货物所有权(至少形式上),税务方面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退货,并开具红字销售发票。转为租赁后,在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确认租赁的应税收入,以及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虽然销售后转为租赁,在实务中是存在的,理论上也是说的过去的。但是,如果非要说税务风险的话,主要是“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因为销售出去的货物本身并没有实际收回,即使购买方按照税法规定出具了销售退回的证明,销售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了红字发票,销售方的主管税务局也可能认定销售退回并未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是虚假的。
如果销售方的主管税务局不认可销售退回的,因为开具红字发票导致的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涉嫌违反《税收征管法》第63条,构成偷税,税务局稽查发现的就要补缴税款,并从滞纳之日按照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补缴税款的0.5倍-5倍的罚款。
由于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先跟主管税务局事先做好沟通。
如果主管税务局不认可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发票的,就不要强行按该思路处理,可以通过要求购买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并将前述补充协议,将货款收回方式改为分期收款(与收取租金类似)。
二、会计处理
(一)税务局认可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发票的
如果销售方跟主管税务局沟通后,税务局认可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发票的,货物并没有实际收回,租赁到期收回的概率也是很低,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实际收回货物。因此,税务上确认销售退回,会计上并不需要确认销售退回。
销售后转为租赁的,实质上是改变了收款期间,虽然形式上可能是融资租赁(直接租赁),但是会计核算在前期已经确认过销售,及时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也就不再需要重复确认销售。但是,改为“租赁”后可能租金合计金额会大于前期确认的“应收账款”,这部分实际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1.开具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确认后期的租赁款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应收账款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说明:如果该业务不是经常发生的,实务中可以不使用“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可以继续在“应收账款”等科目核算。
3.后期实际每期收到租金并开具租金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动产租赁与货物销售的税率一致。
4.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二)税务局不认可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发票的
如果税务局不认可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发票的,销售方就不要强行按该模式处理,而是应该要求采购方提供担保,更改收款方式和收款期限的可以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等。
对于只是改变收款方式的,签署变更合同(协议)时暂不做会计处理,实际分期收到货款的直接冲减前期挂账的“应收账款”等。后期实际收款大于“应收账款”部分,无论名称是违约金还是利息等,增值税方面都需要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可以给采购方开具与货物税率一致的发票(包括专票)。
1.实际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实际收回款项大于实际上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增值税税率与销售货物的税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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