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员工不主动提出休年假申请,是否可以视为主动放弃休假权利?

8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6 10:38:41    

案件回顾:

符先生于2014年2月22日入职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未安排符先生休带薪年休假,亦未向符先生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期限届满前,物业公司口头通知符先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为此,符先生于2017年5月4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符先生岗位较为特殊,公司在符先生入职时已告知符先生,鉴于岗位的特殊性,如需休年假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公司为其安排年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带薪年休假。而在工作期间,符先生从未提出休假的书面申请,因此物业公司无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带薪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因劳动者没有书面申请而视为其放弃。物业公司主张在符先生入职时已告知其应以书面方式申请休年假,否则视为放弃带薪休假权利,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该做法违法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物业公司应向符先生支付年假工资。


以案说法:

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年假的权利。而关于年休假,劳动者还应该弄清楚以下问题。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年休假的天数如何计算?

1、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二、年假不休可以顺延吗?

原则上年休假不应跨年度安排,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及工作特点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对于劳动者未休的年假,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后不安排休年假或者实际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书面确认不休年假的,劳动者可以写明“因工作原因导致无法休年假”。至于为什么这么写,大家懂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