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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27条「质押合同」

28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3 06:22:10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规定的起担保作用类的合同一般都要求使用书面,可能会觉得一般都会涉及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不太好查明吗。

质押合同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所以在订立此合同时,其合同内容要体现主债权的一些信息。而本身也要交付质押的财产,所以也要对质押的财产进行一些必要的描述,这也是一般常理。

一般要求(一)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三)质押财产的名称一定要说明,否则可能质押合同不能成立。通俗地讲,要担保什么?要用什么担保?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币一旦特定化和转移占有也可以成为质押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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