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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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9 15:21:40
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起源于18世纪中叶的意大利,由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随后这一思想在法国大革命成功后1789年8月制定的《人权宣言》中得到进一步体现。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也较早地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后来这一原则被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纳,并贯穿于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

此外《世界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都采用了这一原则。无罪推定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其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最初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行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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