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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吗?别再搞错了

2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1 21:51:1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的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被称作法人,有的被称作法人代表,甚至很多新闻媒体也经常出现“某某公司法人代表”、“某某是某公司法人”的字眼。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称呼”或“字眼”,主要原因还是他们没有弄清楚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的含义以及三者之间的区别。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详细来厘清一下这三者的关系。

【法人是人吗?】

法人这个名词相信很多人都会想当然的认为就是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是这样的吗?

首先告诉您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法人是组织,不是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通俗来讲呢,它就是一个组织。在法律上,一个单位,就是一个“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

而从性质方面来说,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吗?】

再次告诉您这个认识还是错误的。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通常情况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样的关系呢?简单来说,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

而法人代表,就是法人的授权代表!

法人的授权代表,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法人代表只是一般性的说法,意思是说某个人是某个企业或单位派出办事的代表。比如单位要办一件事,单位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意更换。

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盖的公章就是“法人章”,就是那枚圆圆的,刻有企业全称的那枚公章,这枚“法人章”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方的那种,刻有人名的,不是法人章,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就是这个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

现在很多老板不愿意当法定代表人,原因一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风险,二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风险,三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风险。如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就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法定代表人拥有相当重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谨记一点,不可随意答应他人请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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