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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发给城镇户籍人口?错,别忘了合法继承

70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8 08:48:35    


城镇户籍的继承人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政府宅基地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断宅基地使用证能否给城镇户籍人口,主要考虑2点信息。



一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继承;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法律上是受支持的。

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成为另外一个核心的问题。



但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此问题作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所以,即便是城镇户籍,只要是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也应该发证。



二是人民政府在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时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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