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假释 ?不在监狱服刑的另一种方式——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满一定时期后,如果思想改造良好,能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不至于造成危害的话,那么可以附带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假释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大英帝国开始急剧扩张海外的殖民地,劳动力严重不足。为了弥补这弊端,于是便开始把岛内羁押的犯人运往海外殖民地一边劳作一边服刑,有很多服刑的犯人到了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地。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犯人,提高他们的劳作热情和工作效率,当地总督便想到了给一些表现良好的犯人发放“释放票”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而后该制度慢慢完善成型,并在不同国家进行了推广,其本质是为了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鼓励罪犯改造自新。
我国的《大清新刑律》第一次吸收采纳了假释制度,此后民国时期进一步继承和完善。我国1979年出台的《刑法典》继续吸收了此制度并沿用至今。
当前我国《刑法》第81条第一款明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也就是服刑的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了原来所判决的一半刑期后,便拥有了假释的可能性,在达到一定条件后便可以不在监狱继续服刑。
假释的启动和减刑一样,一般由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一般要求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果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院审查的内容包括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审理的方式既可以是开庭审理,也可以是书面审理,但如果检察院有异议的、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金融诈骗类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则应当要开庭审理。
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则作出予以假释的裁定,否则作出不予假释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另外还有几类罪犯属于从严把关假释的类型,一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判项的,比如说判了赔钱或罚款而不积极履行的;二是犯罪手段和性质恶劣的,比如说胁迫卖淫、拐卖儿童等罪犯;三是贪污贿赂罪犯的假释也要从严把握,否则容易引起民愤。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5起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2起裁定不予假释的案例,我们来看一下。
案例一:对犯罪情节恶劣,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的故意伤害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管钦志,男,无业,原判认定其与同案犯龙某等人案发前经常在贵州省黄平县境内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并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发放高利贷等,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管钦志伙同龙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白某过程中,多次殴打被害人,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管钦志系从犯。2011年10月9日贵州市黄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管钦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以管钦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将管钦志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依法提讯了该犯。
铜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管钦志在考核期间共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但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管钦志两年内共计消费31590元,月消费超过1300元,明显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平,应认定为有履行财产刑能力。
裁判结果:铜仁中院认为,罪犯管钦志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影响十分恶劣,且其确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综合考量管钦志的犯罪情节、性质和财产刑履行情况,其尚不符合假释条件,遂裁定对管钦志不予假释。
案例二:对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王晓梦,女,原判认定其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后采取非法拘禁,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两被害人卖淫五次,后果严重。2009年11月25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王晓梦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014年分别裁定对王晓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五个月。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以王晓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济南中院提出对其予以假释的建议。济南中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梦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裁判结果:济南中院认为,罪犯王晓梦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性质恶劣,其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到社会正常务工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遂依法作出对王晓梦不予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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