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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8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4 10:27:5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权利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的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生的不可分离性。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权力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出生: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得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胎儿: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胎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方式

1,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够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三,住所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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